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分别返还各自已领取的征地补偿款共365524.81元(其中***应返还46076.83元、***应返还12287.15元、***应返还12287.15元、***应返还18430.73元、***应返还30717.88元、***应返还18430.73元、***应返还18430.73元、***应返还21502.52元、***应返还24574.31元、***应返还9215.36元、***应返还61435.77元、***应返还36861.46元、***应返还18430.73元、***应返还36861.46元)给原告平南县平南街道平田村新屋三屯村民小组;

二、驳回原告平南县平南街道平田村新屋三屯村民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平南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南县支行;开户名称为平南县人民法院;账号为10×××8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782元,减半收取计33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82元,款汇至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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