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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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告***、***于2014年1月21日签订的《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编号:902××××××××××835);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8641.48元及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10月30日为3382.17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同时段的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且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50元; 四、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对被告***、***名下用于抵押的位于博罗县×××××××××民小组外口田(土名)地段水岸香洲花园13栋11层03号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博罗字第1100019879号、第1100019880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博罗字第1100013877号)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1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61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