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66487元饲料款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从2019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以566487元为基数计算,从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66487元为基数计算,)给原告阳春市潭水镇双凤食品店;

二、驳回原告阳春市潭水镇双凤食品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64元,减半收取计47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3
发布日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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