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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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维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124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1244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124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423222.3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4107元,由被上诉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5709元,由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3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373元,由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648元,被上诉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7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