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1809378.82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2月14日为0元,之后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若产生,按照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名下的马尾区马尾镇江××道××号××#楼××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闽(2016)福州市马尾区不动产权第9XXXX74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之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20元,减半收取1076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4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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