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北京市惠佳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通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3700720元; 二、被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具体如下:以370072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对以上款项在未付被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诉讼费147769元,由原告***负担93094元,由被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67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82300元由原告***负担114849元,被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4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