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乐市包装厂
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行政撤销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原告新乐市包装厂颁发的冀新国用(2000)第08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邮编:050700,收件人:上诉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亦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1-03-2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