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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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8-1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