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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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 宜城市鸿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乐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在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90699.43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6014.04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元; 上述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4.73元,由原告***负担1345.4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负担1928.43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166.0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负担44.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