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固镇县自来水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固镇县自来水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货款906306.13元,并自2015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支付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63元,由被告固镇县自来水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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