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卓茵医疗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中誉市政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中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聚科生物园区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上海中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卓茵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28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卓茵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中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回业路XXX号XXX幢XXX层西面及4幢3层房屋;

三、被告上海卓茵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至2019年8月31日止的租金及使用费992,969.03元,以及自2019年9月1日起至上述租赁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的使用费(按0.8元/天/平米×2,463.64平方米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上海卓茵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139,60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03元,减半收取8,40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3,401.50元,由被告上海卓茵医疗仪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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