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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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本金64424.14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21年2月5日的利息(含罚息)5950.52元、复利277.01元,共计6227.53元,并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含罚息)、复利的计算方法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自2021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