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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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投资款28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实欠投资款为基数,自2019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万家建设(大连)有限公司对被告***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4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万家建设(大连)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