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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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翼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42643号 原告:上海翼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茅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骥,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可安。 原告上海翼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翼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上海翼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叶沈翔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熊轩昱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