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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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泰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新城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建科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福达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齐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泰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之日之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齐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余款3,285,872.72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齐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75,减半收取30,087.5元,由原告上海齐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544.5元(已付),由被告上海泰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5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