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硕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金硕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