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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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金宝格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被告***为(2019)粤0307执5829号案的被执行人,被告***在未出资24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深圳市金宝格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70元、保全费387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