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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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海(深圳)健康管理投资有限公司 优胜卓越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东莞市长荣佳胶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优胜卓越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博海(深圳)健康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已于2019年4月4日解除; 二、原告优胜卓越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有权没收被告博海(深圳)健康管理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租赁保证金151975元; 三、被告博海(深圳)健康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优胜卓越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249240.95元; 四、被告博海(深圳)健康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优胜卓越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空调使用费、电费17381.64元; 五、被告博海(深圳)健康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优胜卓越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基数、时间及标准详见附表); 六、被告博海(深圳)健康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优胜卓越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20000元; 七、被告***、***对被告博海(深圳)健康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优胜卓越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双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94元,三被告共同负担75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