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皇庭广场分公司 深圳泰炙美见餐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泰炙美见餐饮有限公司签订的《皇庭国商购物广场商铺租赁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深圳泰炙美见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46429.75元、管理费51159.92元、推广费2546.63元、水费2314.27元、电费16998.40元、排污费625.32元、固定POS机月租费225.81元、垃圾处理费140.70元、服务费10035.20元、手续费299.6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起算日期及计算基数详见附表); 三、被告深圳泰炙美见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859.65元; 四、原告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有权没收被告深圳泰炙美见餐饮有限公司支付的租赁保证金380629.80元、管理费保证金70487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9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140元、由被告负担114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