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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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乐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兴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广兴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界首市乐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关一拖二全自动平面口罩生产线的买卖合同关系已解除; 二、被告界首市乐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广兴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定金人民币10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广兴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2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人民币1151元。保全费人民币1020.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本院予以退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1元、保全费人民币1020.5元。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1元、保全费人民币1020.5元,逾期未缴纳的,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