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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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欠款本金32365.37元、利息2882.22元、违约金3917元、分期手续费292.5元,其他费用4元(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暂计至2020年10月27日,之后的按协议约定、《浦发银行信用卡关于服务收费信息的公告》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20年10月27日之后被告***的还款部分应按照协议约定自上述欠款中予以抵扣。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2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3.2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93.2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