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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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粤国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将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129号103房被告名下的1/3产权份额过户给原告的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