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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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入伙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造亿投资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带支付款项10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10万元; 三、被告广州市造亿投资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带支付逾期退款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该违约金应扣减***支付的10万元利息); 四、被告***对被告广州市造亿投资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50元,由原告***负担3300元,被告广州市造亿投资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12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