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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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南剑化纤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山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旺吉起重吊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苏州山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南剑化纤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于2019年9月4日解除。 二、被告苏州南剑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山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金及保证金人民币608889.2元。 三、被告苏州南剑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山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57725.85元。 四、被告***对被告苏州南剑化纤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32×××4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200元,合计人民币34600元,由原告苏州山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523元,被告苏州南剑化纤有限公司、***负担160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