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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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64662.16元;

二、被告江苏青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8295.79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保全费1439.59元,合计3419.5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3062元,被告江苏青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57.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60元。

裁判日期 2021-01-27
发布日期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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