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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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因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7191.28元;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711.95元; 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因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6014.86元; 四、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9410.14元; 五、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至四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由原告负担146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4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