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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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损失为:医疗费3584.82元(保险赔偿金额3584.82×85%=3047,自费药537.82),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69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699元,已付1500元,还应支付19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699元。超出交强险537.82元,由被告***承担375.82元;由被告***承担81元;由被告***承担81元。 二、上述款项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交强险赔偿款1699元;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交强险赔偿款199元;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交强险赔偿款1699元;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75.82元;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81元;限被告***再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81元。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诉讼费25元,由***负担17元,被告***负担4元;由被告***负担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强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