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吉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永生招商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双鸽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吉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双鸽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69,056.80元(房屋座落本市浦东新区浦电路XXX号XXX室); 二、被告上海吉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双鸽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交纳违约金人民币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6元,减半收取计843元,由被告上海吉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