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中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 武汉中原实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中原实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78440000元; 二、被告武汉中原实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支付截至2020年7月7日的利息14299723.11元、复息为540312.60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178440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罚息); 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对被告武汉中原实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街27-1号1-5层房屋(建筑面积7895.65平方米、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武房他证岸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武汉中原实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债务在8791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对被告武汉中原实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街25号黄浦大厦B栋B单元10层房屋(建筑面积910.32平方米、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武房他证岸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武汉中原实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债务在814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对被告武汉中原实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街25号黄浦大厦B栋B单元11、18、19层房屋(建筑面积2716.51平方米、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武房他证岸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武汉中原实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债务在2429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对被告武汉中原实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街25号黄浦大厦B栋B单元1-9层房屋(建筑面积9041.59平方米、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武房他证岸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武汉中原实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债务在8086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对被告武汉中原实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街25号黄浦大厦B栋B单元12-17层的房屋(建筑面积5449.84平方米、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武房他证岸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武汉中原实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债务在4874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被告武汉中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中原实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25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被告武汉中原实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支付律师费用3843891元; 十、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武汉中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汉中原实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27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7773元,由被告武汉中原实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中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