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富阳永正劳务有限公司
浙江北洲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天河房地产联合发展公司
杭州富阳畅城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北洲大酒店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10000元及自2019年2月3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按本金10010000元、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20年8月1日为3643640元,扣除已支付利息1660000元,尚余19836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杭州富阳畅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北洲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北洲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河房地产联合发展公司、杭州富阳永正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949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9962元,由被告***、***、***、***、***、杭州富阳畅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北洲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北洲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河房地产联合发展公司、杭州富阳永正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富阳畅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北洲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北洲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河房地产联合发展公司、杭州富阳永正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6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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