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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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10000元及自2019年2月3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按本金10010000元、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20年8月1日为3643640元,扣除已支付利息1660000元,尚余19836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杭州富阳畅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北洲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北洲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河房地产联合发展公司、杭州富阳永正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949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9962元,由被告***、***、***、***、***、杭州富阳畅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北洲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北洲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河房地产联合发展公司、杭州富阳永正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富阳畅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北洲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北洲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河房地产联合发展公司、杭州富阳永正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