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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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上海世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恰尔思游艇有限公司之间签订或通过合同主体变更而成立的编号2012GL0510的《码头L3租赁合同》、编号HTY-JY(2014)008的《码头L3租赁合同(2012GL510)》补充协议、编号HTY-JY(2014)008-01的《码头L3租赁合同(2012GL510)》续租协议、编号HTY-JY(2014)008-02/WL-LY(2017)011的《合同主体变更事宜补充协议书》、编号WL-LY(2017)078的《L3码头物业租赁合同补充合同》、编号WL-LY(2017)098的《码头L3租赁合同补充合同》于2018年5月31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恰尔思游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世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本判决第一项下被解除合同中所涉租赁区域;

三、被告上海恰尔思游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世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XXXXXXX.31元;

四、被告上海恰尔思游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世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区域之日止的物业管理费和岸线使用费,物业管理费按每月人民币5000元计算,岸线使用费2018年9月30日之前按每月740元计算、2018年10月1日起按每季度740元计算;

五、被告上海恰尔思游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世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下列违约金:1、欠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179290.42元;2、本判决第四项所列物业管理费和岸线使用费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每期的费用为基数,按每日0.05%标准,分别自其前一个月的26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租赁区域之日止;3、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赔偿金人民币337183.75元;

六、被告上海恰尔思游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世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区域之日止的物业占用费,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间按每日人民币897.79元计算、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按每日人民币3890.44元计算;

七、被告上海恰尔思游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世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7000元;

八、对原告上海世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07元,由原告上海世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313.22元,由被告上海恰尔思游艇有限公司负担19493.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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