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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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租金及管理费982.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鸿福众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