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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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参品汇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916.21元。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可将上述第一项案款直接转至原告***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抚顺路支行卡号62×××033的银行卡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07元,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142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可直接转至原告的银行卡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提交上诉材料,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