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即墨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青岛亨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282民初9779号

案号

原告

原告:即墨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敦奉,大众汽车公司职工。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青岛亨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汽车公司)负责人:刁吉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肖洁,亨通汽车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即墨支公司)。负责人:初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红,人保财险即墨支公司员工。

案由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立案日期

2019年11月12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原告

起诉意见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修车费用43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出租车误工费1600元,按每天400元计算,共计4天。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年9月4日7时50分许,张敦奉驾驶鲁UTA025号出租车,行至崂山一路与鹤山路口北50米处,被***驾驶的鲁B68WE5号轿车直撞车的左前门。案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为修车支付修车费4300元,并因修车造成停运损失1600元。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未答辩。

被告(亨通汽车公司):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保财险即墨支公司):同意赔付维修费,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赔付,诉讼费不赔付。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如同原告所述;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4300元,原告的车辆是出租车,维修期间造成4天的停运损失。被告的肇事车辆在人保财险即墨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基本相符,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①原告诉请的营运损失为1600元(400元/天x4天)过高,本院酌情支持原告的停运损失按每天按360元计算,共支持其营运损失1440元(360元/天x4天),由被告人保财险即墨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内予以赔偿。②原告诉请的车辆维修费43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由被告人保财险即墨支公司交强险剩余财产限额内赔付560元,余款在商业三者责任险财产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综上,被告人保财险即墨支公司共计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及营运损失共计5740元(1440元+4300元),被告***和亨通汽车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主文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赔偿原告即墨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40元,直接汇入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敦奉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的卡号为xxx号账户中。

二、驳回原告即墨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亨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迟延履行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承担,在履行赔偿义务时一并汇入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敦奉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的卡号为xx号账户中。

上诉权利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与判决时间

审判员王明光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范延顺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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