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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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支付至***在招商银行青岛分行李沧支行开设的62×××01账户内);

二、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6413.9元(支付至***在招商银行青岛分行李沧支行开设的62×××01账户内);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与被告青岛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6元,减半收取22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83元,由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18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1
发布日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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