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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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即:山东胡姬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嘉里粮油(青岛)有限公司第1043095号“胡姬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米、面粉商品上,停止在微博、微信宣传中以及淘宝网电子商务中使用“胡姬花”标识;山东胡姬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带有“胡姬花”三汉字的企业名称; 二、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嘉里粮油(青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山东胡姬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嘉里粮油(青岛)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四、驳回嘉里粮油(青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嘉里粮油(青岛)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山东胡姬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嘉里粮油(青岛)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山东胡姬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