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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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损失24979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直接汇入原告***提供的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即墨嵩山三路支行卡号为62×××32中)。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损失14383.3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直接汇入原告***提供的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即墨嵩山三路支行卡号为62×××32中)。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负担142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418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直接汇入原告***提供的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即墨嵩山三路支行卡号为62×××32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19-02-28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