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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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海高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282民初13264号 原告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青岛即墨蓝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勇,青岛即墨蓝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青岛海高置业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64738561E。 法定代表人:邢济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青岛海高置业有限公司职工。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是 原告 起诉意见 诉讼请求 1、被告青岛海高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8661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5月29日,原被告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青岛市即墨区***户房屋,并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支付总房价款536293元。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原告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 答辩意见 被告对原告所诉逾期交房期限及违约金金额均无异议。 认 定 的 事 实 2013年5月2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青岛海高置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1、房屋地址:即墨区***;2、房屋价款:总房价款为536293元。乙方于2013年5月29日前向甲方支付首付款166293元,其中含定金30000元;乙方应于首付款付清后,持有关材料到指定银行办妥购房余款的贷款手续并保证所贷款项在2013年6月12日前足额支付给甲方(贷款到达甲方账户,视为乙方付款完成);3、房屋交付: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条件,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甲方定于2014年3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4、权属备案和产权登记: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后270日内将需要由甲方提供的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未能在该房屋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乙方确认不退房,且经乙方书面催告后30日内甲方仍未履约的,每延迟一日,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原告按约付清购房款,直至2019年3月4日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逾期交房1615天。 裁 判 理 由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青岛海高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所诉逾期交房的期限和金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6611元(536293元×0.1‰×1615天),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裁判 主文 被告青岛海高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86611元。 迟延履行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2元,由被告青岛海高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与判决时间 审判员乔婧 二0二0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于梦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