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天福酒业有限公司
长沙正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新疆天福酒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长沙正大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716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1.45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151.45元,由原告新疆天福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余的71.45元,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4
发布日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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