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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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炜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宁波炜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宁海县炜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签订的《宁波炜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中介)合同》; 二、被告***应返还给原告***购车款47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463000元为基数赔偿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三、原告***应将号牌为浙BA××××的博斯特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WP0CA2984FS120170、发动机号×××18)归还给被告***,并配合被告***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费用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34元,由原告***负担11800.5元,被告***负担3933.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