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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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船舶损失款45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1930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承担3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