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蓬火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纳海物资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上海纳海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蓬火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签订的租赁合同自2019年8月15日起解除;

二、被告上海蓬火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上海纳海物资发展有限公司租金6万元;

三、被告上海蓬火实业有限公司已付原告上海纳海物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117,000元,不予退还;

四、原告上海纳海物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7,120元,减半收取3,560元,由原告上海纳海物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60元,被告上海蓬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上海蓬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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