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东业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商丘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商丘市时代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商丘市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商丘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7,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展期协议内利息按照月利率10.08‰应计算至2017年1月23日;展期协议到期后的利息应从2017年1月24日按照年利率15.2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罚息从2017年1月24日按照年利率7.605‰(15.21‰×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郑州东业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商丘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东业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郑州市经九大街东、经北二路北2号楼1-2层20套共计建筑面积2109.88平方米(土地分摊面积527.47平方米)商业用房在建工程(抵押物的位置及面积以编号为2015056798号的郑州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载明的内容为准)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商丘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800元,由被告商丘市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郑州东业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7 |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