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西安莲湖郭氏中医正骨门诊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9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1800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误工费10720元、护理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72196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99159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757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被告***垫付的医疗费29161.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后收取1150元,由被告***承担(已抵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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