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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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嘉恒典当有限公司 西安雷昂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本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瑞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龙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瑞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嘉恒典当有限公司借款588000元及逾期利息1121104元(截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88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 二、被告西安雷昂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本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西安嘉恒典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9923元,由被告西安瑞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雷昂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本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西安瑞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雷昂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本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予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