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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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斯康波达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然斯康波达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胜泰不锈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然斯康波达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永胜泰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18048.87元及利息(利息以618048.8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请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71元、保全费3655元,由被告然斯康波达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0071元、保全费3655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然斯康波达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071元、保全费365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