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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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74913.66元及相应利息(自2019年4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为58654.38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15日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1148.80元,此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付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81元,减半收取249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