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衣物损失费共计57,668.5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鉴定费、医疗费、营养费共计40,10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生活用品费262元; 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被告***3,249元。 五、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50.86元,减半收取1,125.43元,由原告***负担265.43元,由被告***负担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