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衣物损失费共计57,668.5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鉴定费、医疗费、营养费共计40,10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生活用品费262元;

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被告***3,249元。

五、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50.86元,减半收取1,125.43元,由原告***负担265.43元,由被告***负担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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