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15,716.45元(数据截止2020年8月30日);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逾期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以年利率24%为限,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3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6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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