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142,481元;

二、原告***在收到上述赔款后七日内返还被告***6,3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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